新纶新材: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2023-05-19 20:50:29证券之星

股票代码:002341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股票简称:新纶新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3-045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本公司全体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


(相关资料图)

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   特别提示:

   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
   (1)现场会议时间:2023 年 5 月 19 日(星期五)14:30;

   (2)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:2023 年 5 月 19 日当天,其中:通过深圳证券

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 2023 年 5 月 19 日 9:15-9:25、

的具体时间为 2023 年 5 月 19 日 9:15-15:00 的任意时间。

代产业园 5 栋 5 层会议室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

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

   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 17 名,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

   (1)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 2 名,代表股份 231,293,066 股,

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20.0738%;

   (2)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 15 人,代表股份 5,379,705 股,占

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0.4669%。

  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,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。北京

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,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

见书。

   二、提案审议表决情况

   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、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,会议审议通过了

以下议案: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的议案》。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427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关联股东李洪流先生回避表决。

议案》。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6,502,6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81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5,209,6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96.8381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3.1619%;弃权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232,773,871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99.9270%;反对

   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1,480,805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

的 89.6966%;反对 170,10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10.3034%;弃

权 0 股,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 0.0000%。

   关联股东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。

   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  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,见证了本次会议,并出具

了法律意见书,认为: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

规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

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。

   四、备查文件

特此公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 事 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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